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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新闻 >>  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团队赴以色列、法属波利尼西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国旅游团队赴以色列、法属波利尼西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旅国际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务院已批准开放以色列和法属波利尼西亚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国家旅游局已与以色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与法国驻华使馆互换了照会,完成中国旅游团队赴上述国家(地区)旅游的前期准备,具备了开展具体业务的条件。
根据我与上述国家(地区)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互换的照会)规定,我旅游团队前往上述国家(地区)旅游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中方组团社)有权经营组织中国公民组团赴上述国家(地区)旅游业务;上述国家(地区)将授权中方组团社代办中国旅游团的签证申请。
    二、中方组团社要遵守中国和上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在经营中国公民组团赴上述国家(地区)旅游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和上述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包括国家旅游局将取消该组团社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资格或对方国家驻华使领馆将取消其签证代理授权。
    三、根据中方要求,上述国家(地区)分别推荐了数量不等的本国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名单详见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左侧“专题聚焦”之〔政务专题〕出境游)为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接待旅行社。中方组团社必须在上述国家(地区)推荐的接待旅行社中确定合作对象,签订组接团合同,不得与推荐名单外的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签定的合同中应包括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所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包括旅游计划、费用、服务及支付方式等,切实保障中国旅游团队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中方组团社指定的签证专办员
    l、每个中方组团社最多指定2名签证专办员,前往以色列和法国驻华使馆,为赴上述国家(地区)旅游的中国旅游团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2、签证专办员需持有国家旅游局制作的胸卡,方可进入以色列和法国驻华使馆。
    3、如果中方组团社被上述国家驻华使领馆取消签证代理授权,必须将胸卡及证件退还给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以便注销。此外,如果签证专办员不再负责送签工作,组团社也必须将胸卡及证件退还给有关国家驻华使领倌。
    五、关于中国旅游团的签证申请
    l、中方组团社在向以色列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签署的信函、旅游团成员名单、旅游者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照片、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护照,以及其他以方可能提出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2、中方组团社在向法国驻华使馆申请赴法波签证时,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签署的信函、旅行安排、旅游费用支付、有关保险和旅游团成员名单、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护照、有本人签字的签证申请表,以及其他法方可能提出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六、关于中国旅游团队以及中国游客权利的保障
    l、中国旅游团应以团队形式入出上述国家(地区),并根据已确定日程以团队形式旅行。
    2、中方组团社应为每个旅游团配备一名领队。
    3、中方领队应确保中国旅游者以团队形式入出前往旅游的国家,并负责收集并保管旅游团成员的机票影印件和护照副本。
    4、除中方组团社提供领队外,上述国家(地区)接待旅行社将为中国旅游团队在目的地国(地区)旅游期间提供全程导游。上述导游将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帮助解决旅游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5、中国游客在旅游期间可拨打当地旅游机构为中国游客设立的服务热线以便取得咨询和救助。
    七、中方组团社应以诚信待客为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向参团游客明确所缴费用中包括的服务项目和价格,严禁欺诈游客,强迫购物,随意收费的现象发生。
    八、中方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组织我国公民前往上述国家(地区)的旅游业务,不得以转机等名义经停或途经尚未成为我公民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以出境旅游为名义,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问题。凡经查实,有组团社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活动的,国家旅游局将取消该旅行社出境游组团资格,并严惩有关责任人。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上述国家旅游时滞留或失踪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中国和对方国家的有关部门尽快将滞留者遣返。滞留人员被遣返时,遣返的机票费用由滞留者本人承担;如本人暂无力承担,将由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先行垫付,中方组团社应在滞留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偿还对方所垫付的遣返机票费用,并向滞留当事者追偿。
    九、中方组团社在与上述国家(地区)推荐的接待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自2008年9月15日起,开展中国旅游团队前往上述国家(地区)旅游的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将上述实施方案尽快通知所辖地区的各出境游组团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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