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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政府规定外籍劳工工作证申请、延展及重发手续程序
胡志明市政府规定外籍劳工工作证申请、延展及重发手续程序
胡志明市社会荣军劳工厅顷规定申请外籍劳工工作证手续程序如下:
核发工作证 :
雇主可洽胡志明市劳动厅购买由劳动部制定工作证申请表格格式,其中填写工作申请书(附表3)、自述履历表(附表4)及外籍劳工工作许可申请书(附表6)后,检具下列文件向劳动厅提出申请 :
1- 投资执照或营业登记证抄本
2- 雇主经3天连续在中央或地方报章,刊登诚征所须工作岗位劳工的缴费收据(即越南劳工无法满足雇用要求时,才准予雇用外籍劳工)。对由国外指派前来越南任职者,则不须予以刊登报章诚征,惟须检附被指派决定文件。
3- 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之相关大专毕业证书,对无法出示大专毕业证书者,则须缴交经其本国权责机关签发之至少有5年经验操作的证明书。
4- 外籍劳工居住国权责机关签发之良民证。对已在越南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士,则应补缴胡志明市司法厅签发之良民证。
5- 外国核发之健康证明,对在越南进行检查健康者,可向市级全科医院或下列医院之1接受检查 :
a) 大水镬医院
b) 统一医院
c) Columbia国际全科医院
d) 越法医院
e) OSCAT/AEA国际全科医院
6-1年期内之3cmx4cm 彩色近照2张
注:
1- 前述国外签发之文件,均须依越南法律规定执行领事之合法化及越南公证处之越译手续。
2-当雇主妥备上述第1至第6项规定文件时,即可与外籍劳工签订劳动合约。
3-胡志明市劳动厅于收齐上述规定申请文件后5天,雇主可洽该厅领取外籍劳工工作证,惟须补缴其劳动合约。
4-对拟雇用外籍劳工的从事敎育、医疗、体育、银行、营造承包业或属法律公司分支机及代表办事处的单位,则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惟同时应将该申请完整文件复印件寄送劳动厅,俾便配合报请市政府核准。当接获市政府书面允准后5 天,雇主检具劳动合约书向劳动厅领取工作证。
二、工作许可证延展手续:
1-第1次申请加签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a)填写之第105/2003/ND-CP号公告附表7表格格式
b)劳动合约抄本
c)工作许可证正本(递件时,工作证应还有1个月之效期)
2-第2次加签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a)填写之第105/2003/ND-CP号公告附表8表格格式
b)签订的新劳动合约抄本
c)工作许可证正本(递件时,工作证应还有1个月的效期)
d)1年期内之3cmx4cm 彩色近照2张
雇主应备2套上述文件(其中1份为抄本)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自接获市政府书面核准后3天,可洽劳动厅领取经加延之工作许可证。
注: 对工业区、加出区及高科技园区内厂商,受件加签单位为工业区、加出区及高科园区管理局,并自接获市政府书面核准后3天,可洽该局领取经加延之工作许可证。
三、重发工作许可证 :
应具备 :
1-工作证重发申请书(其中应详述工作证遗失或破烂缘由,并取得雇主之验证,同时检附遭破烂的工作证)
2-遗失申报书(取得地方政府之验证)
劳动厅自接获齐全申请文件后3 天,重新签发工作证予劳工。
工作许可证申请流程图
步骤1.雇主应准备:
1. 越南投资执照或营业登记证抄本1份
2. 若系属国外指派前来越南企业任职者,应检附被指派之决定文件
3. 若非属国外指派前来越南企业任职者,应检具在越南报章诚征越南劳工之刊登费之收据(即无法雇用越南劳工时,才准予雇用外籍劳工)
4. 雇用外籍劳工大专毕业证书,或至少5年工作经验之证明书
5. 外籍劳工良民证
6. 健康证明书正本乙份
7. 1年期内3cmx4cm彩色近照2张
步骤2.
步骤1之第2、4、5.项规定文件,应先送台湾各地当地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再送我国外交部领事事务局验证
步骤3.
上述文件送:
1. 越南驻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台北松江路)验证(该处有提供越译之服务)或,
2. 驻胡志明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胡志明市阮智芳街)验证(2天,提办为1天),续送往胡志明市外务厅验证后,送越南公证处越译
步骤4.
步骤1.所列文件经完成步骤2、3手续后,可与拟雇用之外籍劳工签订劳动合约越文版
步骤5.
检具步骤1.所列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厅,或工业区管理局(适用于工业区内投资厂商)提出申请
步骤6.
劳动厅受理齐全申请文件后5天,签发工作许可证(雇主领取时,应补缴劳动合约书)
备注 :
步骤1.第5项所列越南签发之健康证明书,系指各省市级全科医院或属大水镬医院、统一医院、columbia国际全科医院、越法医院或OSCAT/AEA国际全科医院之一所签发之健康证明书
标题:越南劳动部公告外籍劳工工作许可证申请手续程序
类别: A06 (经贸法令)
资料来源:驻胡志明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商务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日期:2008年6月17日(越南政府网页2008.6.17) ;
文号:420
商情本文:
越南劳动部顷于本年6月10日发布第08/2008/TT-BLDTBXH号函,规定越南政府本(2008)年3月25日第34/2008/ND-CP号公告雇用及管理任职越南外籍劳工若干条文之执行,并规定自刊登政府公报后15天生效,该08号公告将取代该部2004年3月10日第04/2004/TT-BLDTBXH号,及2005年9月26日第24/2004/TT-BLDTBXH号函,公告政府2003年9月17日第105/2003/ND-CP号公告雇用及管理任职越南外籍劳工规定若干条文之执行规定。
谨将该公告重点规定摘如次: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第34/2008/ND-CP号函第1条规定之任职越南外籍人士及雇用外籍劳工的越南企业及组织:
一、 外籍人士任职越南之形式:
a) 按越南劳动法令规定履行与在越南的组织及企业签订之劳动合约者;
b) 在越南有商业据点企业内部调动之人员;
c) 履行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及医疗合约者;
d) 按合约规定提供劳务者;
e) 劳务推销者;
f) 依越南法律规定获准活动外国非官方组织之外国代表人;
二、雇用外籍劳工的企业及组织,包括:
a)依据越南企业法及投资法规定运作的企业:
1)按政府2003年企业法运作,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业法第166条规定继续活动的国营企业。
2)按政府1999年企业法设立,而至迄仍依照2005年11月29日企业法第170条第1项规定继续营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
3)按越南外国人投资法规定取得投资执照的外资企业。包括:
1-合资公司;
2-全外资企业’;
3-按政府2003年4月15日第38/2003/ND-CP号函,公告若干外资企业转换为股份公司营运型态规定,设立之外资股份公司。
4-按外国人投资法取得投资执照之合作经营合约形式的投资计划案。
b)在越南承包之外籍承包商(含正及副承包商);
c)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科技、文化、体育、教育及医疗组织之分支机构及代表办事处;
d)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及非官方组织;
e)政府事业单位;
f)医疗、文化、教育及体育单位(含依企业法及投资法规定设立的单位),包括:
1)依据体育体操法规定设立并营运的体育单位;
2)依据教育、训练、职训法及劳动法令规定设立并营运的教育、训练及职训学校、中心及单位;
3)依越南医疗法设立并营运之医院、具备病床诊治单位、卫生中心、医疗站、社会疾病防治中心、卫生预防中心、治疗院及医疗单位;
4)依据越南法律规定设立并运作的文化单位。
g)在越南执行国际或外国投资计划之办事处;
h)在越南履行合作经营合约外资方之管理办事处;
i)依越南法律规定在越南执业律师的组织;
j)依合作法规定设立并营运的合作社及联盟合作社;
上述企业及组织均简称为雇主。
(二)、任职越南的外籍人士之雇用及管理:
一、第34/2008/ND-CP号公告第4条第2项规范外籍人士应征必备要件:
a)按本公告附表1表格格式填写之应征登记书;
b)外籍人士其本国权责机关核发之良民证,对已在越南居留满6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士,仅须检具居留地省市司法厅核发之良民证。
c)按本公告附表2表格格式填写之外籍人士个人履历表,并粘贴近照。
d)按越南卫生部规定外国或越南核发之健康证明
e)外籍人士专业或高科技学历证明,包括符合雇主业务及专业要求之大学文凭、硕士及博士学位证明(对属传统产业专业或具备生产管理经验而无法取得文凭或证书的人士,应具备其本国权责机关至少有5年执业或生产管理经验而符合雇主业务要求的书面确认文件)。
f)递件前6个月期内之3x4公分彩色近照3张。
二、需求雇用劳工之公告时间:应至少在雇用前30天(国历)进行公告
三、订定合约:雇主应于取得其外籍劳工工作许可证后,依越南劳动法令规定与该外籍人士签订书面劳动合约,并负责自签订劳动合约起的5个工作天内,寄送劳动合抄本予工作证签发的机关。
四、赴越南推销劳务外籍人士之公告:赴越南推销劳务的外籍人士,应至少于抵达前的7个工作天,书面(可直接寄送、邮寄及电传等方式)通知拟抵达地的劳动厅,并详列其姓氏、年龄、国籍、护照号码、推销起讫及结束日期、具体推销项目。
五、工作许可证版本:劳动部就业局编拟并印制统一之工作许可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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