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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境外旅游展览和旅游宣传推广总体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境外旅游展览和旅游宣传推广总体工作计划的通知旅办发(2012)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字号: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我局和各驻外办事处每年牵头组织参加境外旅游展览和联合宣传推广,是我局在境外市场开展旅游宣传的重要工作,对于宣传中国旅游形象、推动市场销售以及促进入境旅游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入境旅游市场面临诸多困难和变数,但我们应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信心,着眼长远,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产品主打、品牌主旨”要求,以科学和务实的态度,将工作重心转向创新和实效;积极探索境外宣传推广新方法、新思路和新措施,深入研究境外宣传推广工作内在规律,加强区域联合和产品联线,夯实旅游产品文化底蕴,努力把中国旅游品牌做新、做强。与此同时,各级旅游部门应更注重听取业界呼声,体现各方利益和积极性,着力拓宽和理顺市场渠道,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共同推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良性持续增长。
  为此,我局深入分析当前境内外旅游市场形势,在充分征求各驻外旅游办事处及业界意见基础上,制定《2013年境外旅游展览和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请各省区市旅游局(委)积极发挥政府主导职责,着眼实效,大胆创新,抓紧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要活动
  根据《工作计划》,2013年我局将继续牵头组织参加在9个主要客源地举办的国际旅展;举办9项境外联合宣传推广活动;我局驻外办事处牵头参加20个境外各类旅展。各项活动具体方案和形式,将针对所在国或地区市场实际,突出主题,专业运作,加强广告宣传,形成强有力的“宣传推广组合拳”。
  为有效利用多方资金,引导各地形成宣传合力,我局重点结合明年主要境外旅展和宣传推广活动,制定主要客源国或地区市场的广告联合投放计划,扩大在周边市场、远程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广告宣传力度。请各地根据市场和工作实际,积极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共同扩大中国旅游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力争在主要客源市场掀起中国旅游宣传热潮,实现多赢和共赢。
  二、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参加人员
  请各地在组织本地区(单位)参加境外宣传推广活动过程中,严格把关,优先保证懂外语、懂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旅游企业代表参加,积极鼓励和扶持骨干旅游企业和各类新型前沿旅游企业参与,实现企业人员占本地(单位)人员总数50%以上的目标。
  (二)参加我局牵头境外旅展及联合推广活动有关要求
  各省市区旅游局(委)统筹本地旅游部门及企业(含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报名情况,经审核后,根据实际需要汇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活动报名表》,2012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我局旅游促进及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境外旅展每展位限3人,宣传推广活动每报名单位限2人。我局将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市场开发需要,统筹计划,确定参加单位及人员名额。
  (三)参加我局驻外办事处牵头境外旅展的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旅游局(委)参加由我局驻外办事处牵头组织的境外旅展,每展位限3人。请填写《活动报名表》,2012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我局有关驻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抄报我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凡参加我驻外旅游办事处牵头的展览,展前筹备工作及相关手续等请各单位直接与各驻外旅游办事处联系,请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如需邀请函,请联系相关办事处提供。
  (四)参加我局境外市场广告联合工作的要求
  各省区市旅游局(委)参加由我局相关驻外办事处牵头组织的境外市场联合广告投放工作,请填写《活动报名表》, 2012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汇总,并同时抄送有关驻外办事处。境外投放和实施广告,需提前确定广告投放档期和规模,并支付相关费用,请各单位抓紧确认和落实。
  (五)各地区制定和上报2013年境外市场工作计划
  请各省区市旅游局(委)结合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市场,精心设计产品,深化区域合作,强化政企联合。请根据《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2013年境外市场工作计划(或方案),2013年1月15日前分别整理报我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我局将据此加强与各单位互动沟通,共同提高明年各项工作计划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努力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好实现工作目标。
  三、相关费用
  参加我局及驻外办事处牵头组织的展览,由我局及有关办事处提前预定展台并搭建,展场场地租赁及搭建费用原则上各参加单位分摊,我局驻外办事处代收并统一支付展方。
  参加我局牵头的联合宣传推广活动,我局及相关办事处提前预定场地并负责活动方案策划和落实,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各参加单位分摊,请各单位统一交至驻外办事处。
  参加境外市场联合广告工作,我局及相关办事处将根据各地参与情况和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广告投放的具体方案,相关费用请各地根据办事处具体要求进行支付。
  四、其他要求
  (一)为突出中国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避免“一展多台”,各省区市旅游局(委)及有关旅游企业原则上不单独组团参加已列入我局参展计划的展览。
  (二)各省区市旅游局(委)在参加境外展览和宣传推广工作中,应承担政府部门主导职责,认真策划,积极组织企业包装和准备产品,大力提升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准,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此外,应加大对企业经费支持,加强旅游产品质量、相关服务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宣传力度,共同提高中国旅游品牌信誉。
  各类旅游企业应积极发挥市场主体职能,大胆创新,勇于开拓,认真研究客源市场,精心打造产品,将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投入境外展会和客源国市场,加强预约洽谈,与境外旅行商开展广泛交易,“带着产品出去,带着客户回来”,树立企业形象,创造更大效益。
  (三)各单位参加明年境外展览及联合推广活动,应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保证安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活动中,应派专人、全程参加,活动后认真总结,积极向我局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和港澳台司反馈建议和意见。
  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联系人:
  欧美处 张志云 电话:010-65201827传真:010-65122851
  电邮:omc@cnta.gov.cn
  亚大处 米  翰 电话:010-65201818传真:010-65122851
  电邮:ydc@cnta.gov.cn
  港澳台旅游事务司联系人:
  综合处 宋正华 电话:010-65201737 传真:010-65201755
  电邮:zhsong@cn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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