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权限)方案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 管理合同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和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规定, 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两项自治区本级权限下放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精神和我区实际,本厅已上报自治区政府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项目与上述两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一并将自治区本级权限下放给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自治区本级不再办理此项行政审批事项。 为了做好“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工伤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工伤认定”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工伤认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工伤认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方案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接下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方案审核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直接下放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及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该行政审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