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GC-F05211)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等,还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会议接待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的有关会议接待服务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举办会议的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GC-F05211)。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C-F05211)。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接待服务场所定点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4.2 服务项目及价格 4.2.1 乙方提供的会议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所报价格。 4.3 服务质量保证 4.3.1 乙方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会议接待服务招标要求》规定的标准为各部门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4.3.2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会议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合同确认书。 4.3.3 如用户对乙方提供的会议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应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 4.3.4 甲方有权每年两次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的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4 结算 4.4.1 会议费用由用户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随时检验结算单据。 4.4.2 用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正式发票,并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zyzfcg.ggj.gov.cn)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经采购中心审核后下载打印,签字盖章后交给用户。 4.5通知责任 4.5.1用户如提前一周提出开会要求并将会议人数、会议预算标准通知乙方后,乙方应于二日内予以确认。 5.违约责任 5.1对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乙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3)除不可抗力,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用户提供会议接待服务。 (2) 乙方服务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要求。 (3)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5.3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会议接待服务和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各部门会议服务需要。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应向甲方交履约保证金2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0.4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0.5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0.6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采购中心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采购中心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通过甲方的考核,并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其他优惠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可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 话: 传 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 方: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各方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8.其它约定事项 18.1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18.2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18.3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均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18.4任何违约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应当由责任方或引起该等损害的无过错行为人赔偿该第三方所收全部实际损失。 18.5中标人及/或乙方应当为履行本合同办理一起可能有关的保险,中标人及/或乙方应当负担任何及所有相关的费用,但并不因中标人及/或乙方未办理或办理的保险不满足实际损害或危险的赔付需要而免除乙方的责任,若虽然非因中标人及/或乙方直接或间接的过错或乙方无过错的其它情形导致甲方及/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而中标人及/或乙方并未依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足够品种及足够金额的保险,甲方或第三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损失或该等损失的经弥补仍存在的差额,均应当由中标人及/或乙方给予全部赔偿。 18.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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