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桂国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南宁会议公司提供: 会议 酒店 会议室 旅游 考察 越南签证、旅游等业务由广西南宁桂国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提供。具体业务是:南宁会议策划及接待。接待全国各科研机构、机关、学校,各培训中心的学术研讨会、笔会、论文发布会、各类培训学习班等;企业业务洽谈会、订货会、新产品推广会、集团公司董事会、企业年会、奖评会、客户联谊会、行业研讨会等各类型会议;企业奖励旅游、赴越南商务考察及各类型商务考察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中央政策解读专业服务机构,邀请著名经济学家,党建专家,法学专家,文化专家等开展中央政策解读,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干部培训,专题培训,课题研究,投资并购,招商引资,公共关系,十三五规划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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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会议政府采购定点接待协议
(样本)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会议定点接待单位)
在2005至2006年度自治区本级会议定点接待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中,乙方成功中标,成为自治区本级 类会议定点接待单位。现就2005至2006年度自治区本级会议定点,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一、定点范围与期限
甲方正式确认乙方为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定点接待单位。本合同有效期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二、会议及接待
(一)会议举办单位在会议召开前3日以上(含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接待会议,并就会议时间、客房数量、标准,会场要求,就餐人数及伙食标准等内容与乙方签订《 会议接待服务合同》。
(二)乙方应根据会议主办单位的要求,做好会议接待的准备工作,应充分满足会议要求,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做到优先安排、优良服务,不得因价格折扣而降低服务标准。
三、客房、会议室价格和餐饮品种数量条款
凡属自治区本级会议定点接待范围的收费,均按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即:
(一)客房费:
(略)
(二)场租费(元/天):
(略)
(三)会议用餐品种数量及模拟食谱
会议用餐采取自助方式。以每人每天80元(一类)、70元(二类)、60元(三类)为标准,列出早餐和中、晚餐品种数量表(见下表)。
1、早餐品种数量
(略)
2、中、晚餐品种数量
(略)
(注:1、自动餐每餐凉、荤、素、汤菜数量、大致品种档次,所报菜肴应以鲜活原料制成。2、报价中不含酒水、饮料。)
(四)说明
如因政策性价格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乙方通报,双方重新协商价格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议接待应获得优良服务及优惠价格;
(二)监督乙方履行会议接待协议的全过程;
(三)接受会议主办、承办方的质询;
(四)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作好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的接待工作,积极配合会议主办单位和甲方,在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二)承办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时,其场租费、住宿费、用餐及其他服务费用按中标价格或低于中标价格收取,中标价格是会议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会议接待客房环境优雅,基本无噪音,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室内舒适、整洁;卫生间、冷暖气、冷热水及基本配置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四)会议用餐餐厅及餐饮器具均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在非常时期,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住宿、餐饮及其它服务的安全可靠。
(五)饭菜保证品种质量,每次办会前,乙方应主动征求会议主办单位意见,就餐实行自助餐,荤、素、凉、热搭配适当,早、中、晚餐品种齐全,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做到“吃饱、吃好、不浪费”。
(六)安全保卫工作到位,昼夜24小时有专门保卫工作人员值班。会议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及失窃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文体娱乐活动应优惠。
(八)有权拒绝甲方或会议主办单位提出的违反协议规定的要求。
(九)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或会议主办单位的违约行为。
(十)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承揽会议。
(十一)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确保各项设备及设施的完好。如果乙方设备及设施发生重大变更,影响到提供会议服务,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会议主办单位投诉乙方,经甲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每次0.3至0.5万元;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会议定点接待资格,收回定点接待单位牌匾,并予以通报。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会议定点接待单位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自治区本级一、二、三类会议的;
2、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揽业务,引起投诉并经甲方查实的;
3、服务质量差,被会议主办单位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并经甲方查实的;
4、不执行本协议价格,无故提高结算标准的;
5、不按实结算,有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违约行为,一方中途不得解除协议。如需变更有关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
七、争议解决办法
(一)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在协商、仲裁期间,本协议继续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NZC2004-17-C08-01及NZC2005-11-C08-0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的依据及附件。
(二)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扩大协议范围,不得将本协议向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三)本协议一式3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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